“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党的十九大伟大号召,实施质量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富硒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富硒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富硒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富硒食品企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富硒食品市场的繁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富硒食品基地县及富硒食品企业。
第三条 富硒食品,是遵循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带所产富硒食品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下,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食用类富硒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药材、粮油、干果食品、肉蛋类食品等。富硒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为了界定其特殊性,(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富硒食品专用标识,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
第四条 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对富硒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服务,检查和协调,引导消费。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
第五条 富硒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
第六条 富硒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2、GB/T5009.93食品中硒的测定
3、GB/T21729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
4、GB/T572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5、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6、NY/T22499富硒稻谷
7、NY/T600富硒茶
8、NY861粮食(含谷类、豆类、薯类)及制品中铅、铬、镉、汞、硒、砷、铜、锌等八种元素限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请富硒食品标识企业须向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表见《国家健康食品网·公益》。
2、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编制汇报材料;按国家对食品生产厂家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考核与抽样。专家考核人员对富硒食品现场考核,并抽样产品,委托北京市营养研究所对产品进行检测。(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一:
序号 | 项目 | 指标(mg/kg) | |
1 | 成品粮及制品 | 成品粮 | 0.02-0.28 |
粮食加工制品 | 0.005-0.28 | ||
2 | 豆类及制品 | 豆类 | 0.02-0.28 |
豆制品 | 0.005-0.28 | ||
3 | 蔬菜及制品 | 鲜蔬菜 | 0.01-0.9 |
蔬菜制品 | 0.02-2.00 | ||
4 | 水果及制品 | 水果 | 0.01-0.48 |
水果制品 | 0.005-0.48 | ||
5 | 肉类及制品 | 鲜肉 | 0.02-0.48 |
肉制品 | 0.05-2.10 | ||
6 | 水产及制品 | 0.02-1.10 | |
7 | 蛋类及制品 | 0.02-0.51 | |
8 | 糕点 | 0.01-0.51 | |
9 | 蜂产品 | 0.01-0.51 | |
10 | 食用动、植物油 | 0.005-0.51 | |
11 | 调味品类 | 0.01-1.00 | |
12 | 饮料类 | 0.01-0.05 | |
13 | 酱油、食醋 | 0.005-0.50 | |
14 | 魔芋制品 | 粉类 | 0.50-9.00 |
食品类 | 0.02-0.48 | ||
15 | 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 | 0.05-5.00 | |
16 | 酒类 | 0.01-0.05 | |
17 | 炒货食品、坚果及制品 | 0.01-1.10 | |
18 | 淀粉及制品 | 淀粉 | 0.05-1.10 |
淀粉制品 | 0.005-1.10 | ||
19 | 食用菌 | 干基 | 0.10-9.00 |
湿基 | 0.05-4.80 |
注:①山野菜(包括竹笋)硒含量指标与3项同。②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肉及肉制品、蛋类硒含量指标与5、7项同。
4 检验方法
4.1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按照GB/T217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饮料类的生活饮用水按照GB/T5750.6规定的方法测定。
4.3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x
4.4成品粮按照NY86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其它富硒食品按照GB/T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专家组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向符合富硒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颁发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富硒食品标识使用证书。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标识,可优先参加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
1、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
3、严格标识的管理,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
4、富硒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
5、合理确定富硒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6、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
第十一条 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富硒食品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负责对富硒食品的评价和审核,对使用富硒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协助林业、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诚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富硒食品标识是进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富硒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对未经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许可,***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或假冒等侵权行为,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富硒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规范》的规定,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促进本行业《规范》的顺利实施,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富硒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复审,确认其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富硒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8年10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