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selenium food association,缩写为 CSFA ,其中:
C-China
S-Selenium
F-Food
A-Association
联盟会址设在北京市。
联盟的行业范围是分布在全国各地从事与富硒食品产业相关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专业性组织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联盟的活动地域为全国。
联盟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习近平书记“中国梦”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行业产业升级为目标,以服务盟员为中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行业管理,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区域间、行业间、盟员间和国际间的关系与合作,促进我国富硒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联盟接受国家农业部的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本联盟章程,接受全体盟员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联盟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 对行业内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就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产业升级、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接受国家相关部委委托,参与和协助国家关于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规划、区域规划等规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三、 促进中国富硒食品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我国富硒食品产业化发展体系;
四、 不断探讨新的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我国富硒食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安全感、归属感和幸福感,努力解决好我国富硒食品领域的“三农”问题;
五、 通过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制定、修订行业有关标准,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的我国富硒食品生产体系;
六、 积极与当地政府合作,促进区域富硒食品发展及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加速区域富硒食品品牌的培育,以及产业文化建设;
七、 调查、搜集行业的先进技术、经济情报资料,整理完善后加以利用;
八、 提出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九、 举办促进行业发展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以及技术进步和管理改革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盟员提供切实有效地帮助;
十、 努力做好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分析行业动态,积极办好行业报纸、杂志、年鉴、网站等信息媒体;
十一、 立足行业发展,举办职业教育及培训工作;
十二、 协调盟员关系,促进资源共享,降低行业发展成本;
十三、 促进行业向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十四、 通过为盟员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不断提高联盟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联盟的影响力,把本联盟办成一个国际知名的行业组织;
十五、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盟员
盟员盟员包括团体盟员和个人盟员。
一、 团体盟员
1、 各相关社团法人;
2、 富硒食品产业体系内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等领域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
二、 个人盟员
富硒食品产业体系内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等领域的各种相关专业的科研教学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和企业管理等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等。
三、 申请加入本联盟应具备的条件
1、 所有欲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够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2、 团体盟员应具有法人资格,诚实信用。
3、 个人盟员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热心于行业的各项事业,并志愿为行业作出贡献。
四、 盟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2、 团体盟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盟员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盟员证书。
五、 盟员享有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3、 获得联盟印发的有关刊物;
4、 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 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盟员履行的义务
1、 执行联盟的决议;
2、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承担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4、 及时向联盟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7、 盟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盟员证书。
七、 盟员除名
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 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2、 有损害联盟名誉或违背联盟宗旨行为的;
3、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的;
4、 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盟员;
6、 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
对于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盟员,联盟收回其盟员证,并予以通报。
凡被除名的盟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 盟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盟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联盟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5、 决定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盟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体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团体盟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盟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民政部审查和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 理事会是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的日常工作,对盟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盟员代表大会;
4、 向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盟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7、 讨论批准联盟工作计划,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程序:
1、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3、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4、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5、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四、 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联盟的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6、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五、 会长职权:
会长为联盟的最高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盟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盟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副会长职权:
1、 参与联盟管理,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共同决议、决定联盟的人事提名、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2、 参与召集和主持盟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参与检查盟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在会长书面授权时,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秘书长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提出联盟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4、 决定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事项;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 联盟经费来源
1、 收取的会费;
2、 接受的捐赠;
3、 政府专项拨款;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存款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1、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盟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5、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6、 联盟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团体盟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盟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盟员代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二、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 联盟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2日盟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