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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使用“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的通知
2018-11-21 17:16:03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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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使用“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                     

    为积极响应习近平主席系列讲话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提高“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经(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共同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0日起,“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由“中心”统一管理,原已办理标识但未到期的企业,仍有效继续使用原标识;待三年期满后,企业视其实际情况自愿继续使用标识的,即可重新向“中心”申请办理标识使用。

    具体通知如下:

    “中心”全权委托“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办理“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的所有申报手续。

    申请使用“中心”统一管理的标识企业,必须先加入“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联盟收取会费1000元,并向企业颁发会员证书和联盟章程。

    会员单位申请使用“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须向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申报产品富硒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企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会员单位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企业承诺书一份,并加盖公章。

    待联盟办公室审核以上材料无误后,向申请单位出具“标识使用收费通知书”,申请单位收到该通知书后1-3个工作日内,按照全国统一价格收费标准向“中心”支付该产品标识使用费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增加一个单品即增加2000元。

    申请单位相关款项到位后,由“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统一制定标识使用证书、铜牌等,并向中心申请盖章、备案等。

    此通知自2018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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