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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冠名、誉名标准统则 (修订版)

(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冠名、誉名标准统则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安全、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将符合安全、绿色食品条件,对具有明显产地优势,历史悠久,地方特色突出的农产品(含林产品)、食品等进行冠名、誉名,帮助地方政府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走品牌之路,带领当地人民脱贫致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农”工作迅速发展。

第二条、     冠名、誉名的申请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供人们日常消费的各类农产品(含林产品)、食品集中生产地(县市级或以下)政府及主管部门均可向(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冠名、誉名的申请。

第三条、     冠名、誉名内容

1、    中心冠名、誉名分为中国XXX第一县(市)、中国XXX之都(乡)、中国XXX生产基地。

中国XXX第一县(市):是指是指在该区域产业优势、区域特色突出,其产量或集中程度或产业化水平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第一的位置。

中国XXX之都(乡):是指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或主导产品具有历史发源地、地理标志等传统特色,其产量或集中程度或产业化水平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位置。

中国XXX生产基地。是指产品在该区域具有产业优势、

区域特色明显,其产量或集中程度或产业化水平或其中一类产品的生产在全国或较大区域同类产品中处于重要位置。

2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原则上不可重复申请冠名、誉名。

第四条、     冠名、誉名标准

1、标准的制定:由中心依据本统则制定誉名的相关标准,报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备案后执行。

2、标准基本内容:

(1)冠名、誉名的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特色区域优势和质量优势,产品生产量在本地相对集中,并形成产业规模。

(2)申报冠名、誉名的产品范围清晰明确,一个冠名、誉名仅限同一类产品。

(3)冠名、誉名的产品,已形成稳定的专业化生产及销售中心,以某一行业领域为龙头,形成相关配套行业互相协调发展,并具有三年以上行业发展基础。

(4)在当地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处于区域经济重要地位。

(5)具有知名的品牌群体和突出的龙头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

(6)冠名、誉名区域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注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拉动作用。有长远发展规划及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

(8)冠名、誉名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9)冠名、誉名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10)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重视涉及冠名、誉名产品的各项工作,所在地主管部门职责到位,各政府职能部门对冠名、誉名工作支持配合。

第五条、     冠名、誉名程序

1、申请

填写冠名、誉名《申请表》;

以所在乡、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名义正式向中心提交关于某种类型冠名、誉名申请的正式函件。

2、考察

中心受理地方政府誉名、冠名申请报告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到当地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由有关行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2-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经过实地考察后,提出考察意见。

3、指导地方政府编制誉名、冠名材料汇编。

材料汇编包含的内容有:

(1)冠名、誉名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面积、生产分布、产量、产品特征、生产环境、产品生产工艺、产品在本地产业中所处地位及产值比重、在国内同类产品中的比重、国内外主要销售区域、销售价格水平等等。

(2)所在地基本社会经济情况,包括人口、行政区划、耕地面积、经济特征、经济总量及农民收入水平、地理及自然环境。

(3)冠名、誉名产品的产业状况、发展规划等。

(4)第三方(归口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冠名、誉名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其产量或集中程度或产业化水平的证明。

(5)说明冠名、誉名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有关法定文件,包括由地级以上国家合法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冠名、誉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各种认证证明(包括曾获得的国内外有关荣誉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产品的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等。

(6)冠名、誉名产品主导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政府认可或指定的企业)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地级以上国家合法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证、生产技术工艺单、原材料质量说明及证明、产品的生产规模及在同行业的水平状况、产品的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等。

(7)保证执行冠名、誉名管理的声明。

4、审核

冠名、誉名的审核程序

(1)由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汇编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通过或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中心都将及时告之,其中通过形式审核的单位,将进入下一审核程序。

(2)申请单位交纳评审及证牌等誉名有关费用。

(3)由中心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专家组由有关行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5-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5名。评审会对冠名、誉名产品的集中程度和实际质量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时邀请誉名县(市)政府派人参加,直接向专家释疑。

(4)由中心汇总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填写《冠名、誉名产品质量保障承诺书》。

(6)领取“×××产品冠名、誉名” 证书及牌匾。

(7)国家主流新闻媒体报道

(8)中心将冠名、誉名结果及文件进行备案。

第六条、     冠名、誉名产品的监督

作为冠名、誉名被批准单位须做到以下承诺:

1、确保产品质量,经审定确立为冠名、誉名的产品,其从生产至零售供货过程中都能做到符合和保持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

2、冠名、誉名产品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产品质量保障措施责任到作业村(班)组和具体作业人。

3、冠名、誉名及其相关标识只在确定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在其他产品上使用。

4、严格履行自律承诺,诚守商业信誉,做好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5、守法生产经营,不弄虚作假。

中心作为行业组织履行行业管理监督职能:

1、在经审定的冠名、誉名产品或其包装物上可注明“中国XXX第一县”字样,以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2、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家权威质检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冠名、誉名产品进行行业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通过特定形式对冠名、誉名产品进行表彰、整改、商品招回等。

3、对某些因特殊环境所致产量有限的冠名产品,为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中心可作为该产品的监制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担负产品的质量保障工作。

4、为了缩短冠名、誉名产品供货至终端销售过程,提高其质量保障程度,中心可协助申报单位在大中城市逐步实施冠名、誉名产品的直销配送、连锁经营、专柜销售等工作。

第七条、     对冠名、誉名的管理

1、    冠名、誉名产品和单位非终身制,中心每三年对通过审定的冠名、誉名产品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誉名。

2、    冠名、誉名单位或产品实际运作经营中违反以下禁止事项之一的,将被取消已批准的冠名、誉名资格,并进行商业公示,促使将其商品从零售终端下架:

(1)禁止将冠名、誉名的证书、牌匾、标志以任何形式允许冠名、誉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2)禁止在未通过审定的产品上使用“XXX冠名、誉名”字样;

(3)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冠名、誉名产品;

(4)禁止虚假承诺与虚假宣传;

(4)禁止其它任何违法违纪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3日起试行。

附件一:《申请冠名、誉名单位须提交的文件清单》

附件二:《冠名、誉名申请表》

附件三:《誉名承诺》

附件四:《关于接受誉名管理规定的声明》

 

 

(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申请冠名、誉名单位须提交的文件清单

1、          冠名、誉名的《申请表》;

2、          所在地政府向(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的关于某种类型冠名、誉名申请的正式函件;

3、          所在地基本社会经济情况,包括人口、行政区划、耕地面积、经济特征、经济总量及农民收入水平、地理及自然环境;

4、          冠名、誉名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历史、面积、生产分布、产量、产品特征(与其它地区同类产品的比较)、生产环境、产品生产工艺、产品在本地产业中所处地位及产值比重、在国内同类产品中的比重(比较性分析)、国内外主要销售区域、销售价格水平等等;

5、          冠名、誉名产品的产业状况、发展规划等;

6、          第三方(归口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冠名、誉名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其产量或集中程度或产业化水平的证明;

7、          说明冠名、誉名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有关法定文件:

a、由地级以上国家合法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冠名、誉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b、   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c、    各种认证证明;

d、   曾获得的国内外有关荣誉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e、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f、     产品的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等。

8、          冠名、誉名产品主导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政府认可或指定的企业)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i.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ii.              企业代码证;

                                     iii.              地级以上国家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iv.              产品生产许可证;

                                       v.              产品卫生许可证;

                                     vi.              生产技术工艺单;

                                  vii.              原材料质量说明及证明;

                                viii.              产品的生产规模及在同行业的水平状况;

                                     ix.              产品的质量控制与保障措施等。

9、          保证执行冠名、誉名管理的声明。

10、     申请单位填写《冠名、誉名产品质量保障承诺书》。

以上文件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

 

 

 

 

 

附件二

冠名、誉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网址

电子邮箱

单位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本项工作联系部门

电话

E-mail

本项工作联系人

电话

E-mail

所申请的誉名产品名称

上年誉名产品产量

销售额

誉名产品主要销售地区

所在地政府认可或指定的誉名产品主导生产销售企业名单:

 

 

 

 

 

誉名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状况、质量情况等):

 

 

 

 

 

所在地(县级市)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注:申请单位填写本申请表盖章后,请邮寄或传真或电邮至中心:

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8层;联系电话:18101240599

邮箱:hebeiliyue@163.com

附件三

 

誉 名 的 承 诺

(草案)

1、          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产品质量保障措施责任到作业村(班)组和具体作业人。实现从生产至零售供货过程中都能做到符合和保持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

2、          冠名、誉名及其相关标识只在确定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在其他产品上使用。

3、          严格履行自律承诺,诚守商业信誉,做好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4、          在经审定的冠名、誉名产品或其包装物上注明“中国XXX之乡)”字样,以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5、          积极配合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家权威质检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冠名、誉名产品进行行业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通过特定形式对冠名、誉名产品进行表彰、整改、商品招回等。

6、          配合中心可直接对某些特定冠名产品进行定点、定牌销售。

7、          对超过期限的冠名、誉名产品进行重新考核,并换发证书和牌匾,或停止继续使用原冠名、誉名。

8、          不将冠名、誉名的证书、牌匾、标志等,以任何形式允许冠名、誉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9、          不在未通过审定的产品上使用“中国XXX之乡、都冠名、誉名”字样。

10、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冠名、誉名产品。

11、     不做虚假承诺与虚假宣传;

12、     不进行其它任何违法违纪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附件四

关于接受誉名管理规定的声明

 

(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我单位自觉按照《(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冠名、誉名的标准统则》之有关规定,对获得的誉名进行管理。

特此声明

 

承诺单位(盖章)